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 规范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专卖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 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 烟丝 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第三条。市。县 市 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负责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公安、工商.质监。交通、海关 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活动。解决烟草专卖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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