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专卖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 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 雪茄烟 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第三条,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负责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 储存.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公安,工商 质监、交通,海关,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五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活动 解决烟草专卖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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