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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专卖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第三条.市 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负责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储存 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公安。工商,质监.交通 海关 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五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活动、解决烟草专卖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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