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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 规范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专卖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 烟丝,复烤烟叶、烟叶 卷烟纸 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 雪茄烟 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第三条,市 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负责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公安,工商.质监.交通。海关.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助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五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活动、解决烟草专卖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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