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行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 法规的案件、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查处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十八条。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涉及烟草专卖管理的重大问题.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一,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因假冒伪劣和非法渠道购销烟草制品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的。三,群体性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 阻碍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烟草专卖.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涉嫌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 询问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查阅。复制有关的文件。合同、发票,单据、账册 记录 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三、自行或者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机场、车站和烟草专卖品经营场所.存放地依法进行烟草专卖检查。对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四 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并主动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未出示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第二十一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可以依法予以没收。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阻碍,拒绝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二十三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检举.协助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