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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情况或者隐瞒有关材料和情况的,三 拒绝就有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所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 审计机关建议的.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的,对批评人,建议人和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未按照规定受理查处控告,举报、不依法履行预防监督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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