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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省,市.州.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检察机关,第九条.建立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领导下的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势和任务,研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政策措施、确定预防职务犯罪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等重要工作.第十条.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协调机制,指导.监督 检查有关单位制定,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二 对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行业和领域以及重点部门,重大工程或者项目、开展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工作,三、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提供法律咨询。四 针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预防调查.提出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五.收集 分析 处理职务犯罪信息 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六。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行政监察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二 提出完善廉政制度的措施和建议,三,受理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控告.检举、四,收集,分析有关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原因,特点和发展趋势信息.提出预防对策 建立预警机制.五.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六,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 对国家机关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对国有控股公司,金融机构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和对国家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二、对国家机关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三.收集.分析。处理违反财经、行政纪律的信息.提出完善财经制度的措施 并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 四、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五。针对职务犯罪隐患提出预防对策和审计建议。六。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对所属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二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活动.三。在职责范围内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 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四 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五.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六、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并列入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的内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一责任人 其他负责人依据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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