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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保障。第十九条.公民有权向有关单位举报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有权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建议,有权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制度的单位提出批评和监督。有关单位对建议和举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对建议和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第二十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行使法定职权时,对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重大工程或者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向被建议单位和部门的主管机关通报。有关单位和部门在收到司法建议 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后.应当及时研究改进措施.并在三十日内书面向提出建议机关反馈落实情况,第二十一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按照各自的职权,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及时提供与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 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建议有关单位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暂停其执行职务、第二十二条,省、市,州。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 实行专款专用和专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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