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五十八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五十九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按楼建账,按户核算,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保修期满后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六十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经测算后.予以公布。第六十一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银行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算利息,利息转作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本息每年转存一次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系统 实行一户一卡制。接受业主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和使用情况的查询。第六十三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 交易双方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直接过户给物业买受人,第六十四条。物业灭失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业主 第六十五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分级审计制度。设区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省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市,州。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