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共同组织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 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物业的使用、服务及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 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 新建成的居住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原有的居住小区.非住宅房屋应当逐步实行物业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第七条 鼓励业主通过委托或者聘用物业职业代理机构或者代理人行使物权。维护自身权益,物业职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代理人应当具备法律、财务 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第八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参加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培训。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