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在尘肺病防治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在尘肺防治科研和实际工作中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者。二.在尘肺患者管理,治疗。疗养工作中,成绩突出.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卫生部门检查验收认为可表彰者,三。在尘肺病诊断,治病工作中 工作一贯认真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原则性强、成绩突出者。第二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 可视其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治理.二百元至三千元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 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二,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三。挪用防尘设备经费的.四。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五。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 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六。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经过监督机构提出后仍不改正的.七、强令尘肺病患者在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劳动的,八,对尘肺患者不进行合理的治疗疗养的,九.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诊断结果的、十.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十一 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受罚单位应按。罚款通知书 缴纳罚款,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但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