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在尘肺病防治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在尘肺防治科研和实际工作中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者.二、在尘肺患者管理、治疗、疗养工作中、成绩突出 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卫生部门检查验收认为可表彰者 三.在尘肺病诊断.治病工作中、工作一贯认真。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原则性强。成绩突出者 第二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治理,二百元至三千元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 二。任意拆除防尘设施 致使粉尘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三,挪用防尘设备经费的。四、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 五,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六 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经过监督机构提出后仍不改正的、七。强令尘肺病患者在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劳动的、八。对尘肺患者不进行合理的治疗疗养的 九、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诊断结果的。十,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十一 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受罚单位应按、罚款通知书。缴纳罚款,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九条、企业 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