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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在尘肺病防治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在尘肺防治科研和实际工作中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者、二、在尘肺患者管理,治疗 疗养工作中.成绩突出。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卫生部门检查验收认为可表彰者.三。在尘肺病诊断 治病工作中,工作一贯认真.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原则性强、成绩突出者。第二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治理。二百元至三千元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停业整顿的处罚 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二,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三,挪用防尘设备经费的。四。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 投产的,五、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六,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经过监督机构提出后仍不改正的.七 强令尘肺病患者在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劳动的.八.对尘肺患者不进行合理的治疗疗养的。九.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诊断结果的 十。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十一,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受罚单位应按,罚款通知书、缴纳罚款,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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