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监督和监测。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的评价,健康监护和尘肺病治疗疗养的监督工作。劳动部门负责有关防尘工程技术设备标准的监测。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尘肺病防治工作。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规章制度。第十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 冶金,煤炭系统应每月测定一次,其他系统应每季度测定一次,测定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第十八条、凡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并妥善保管,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检测机构,配备专职检测人员。由本单位自行测定.没有条件自行测定的单位,应向同级卫生专业机构申请代测.第十九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加强指导 市、地,州 以上的卫生防疫站 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对测尘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各级测尘人员应经过市,地.州 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试合格颁发合格证书 未取得合格证书者,不得从事粉尘测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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