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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监督和监测,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的评价、健康监护和尘肺病治疗疗养的监督工作.劳动部门负责有关防尘工程技术设备标准的监测,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尘肺病防治工作。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规章制度,第十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冶金。煤炭系统应每月测定一次,其他系统应每季度测定一次,测定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第十八条,凡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并妥善保管 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检测机构 配备专职检测人员,由本单位自行测定。没有条件自行测定的单位 应向同级卫生专业机构申请代测 第十九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加强指导 市 地、州。以上的卫生防疫站.职业病防治机构 应对测尘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各级测尘人员应经过市.地。州,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考试 考试合格颁发合格证书 未取得合格证书者.不得从事粉尘测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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