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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监督和监测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的评价。健康监护和尘肺病治疗疗养的监督工作、劳动部门负责有关防尘工程技术设备标准的监测,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尘肺病防治工作、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规章制度,第十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冶金.煤炭系统应每月测定一次 其他系统应每季度测定一次,测定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第十八条、凡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并妥善保管.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检测机构.配备专职检测人员.由本单位自行测定、没有条件自行测定的单位、应向同级卫生专业机构申请代测,第十九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加强指导,市,地 州,以上的卫生防疫站,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对测尘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各级测尘人员应经过市.地,州 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试合格颁发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者.不得从事粉尘测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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