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三章,监督和监测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的评价,健康监护和尘肺病治疗疗养的监督工作.劳动部门负责有关防尘工程技术设备标准的监测、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尘肺病防治工作、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规章制度。第十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冶金。煤炭系统应每月测定一次,其他系统应每季度测定一次、测定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第十八条.凡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 并妥善保管。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检测机构 配备专职检测人员,由本单位自行测定,没有条件自行测定的单位.应向同级卫生专业机构申请代测,第十九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加强指导、市。地,州.以上的卫生防疫站 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对测尘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各级测尘人员应经过市,地,州。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试合格颁发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者.不得从事粉尘测定工作.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