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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储备 第二十七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土地储备具体工作、由县、市 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县,市 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投资融资 成本核算和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储备土地的来源包括,一.依法收回,收购。置换的土地、二.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而依法征收的土地.四 其他依法应当储备的土地、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储备新征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实需要延期的 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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