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土地交易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一条。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在县,市 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二,土地使用者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或者申请改为出让土地使用权,需要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转让、四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五,为实现抵押权而发生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转让、六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涉及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转让.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土地使用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的其他土地使用权交易。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移且不改变土地用途、不需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可以不在土地交易场所公开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涉及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 第十二条。进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由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供地计划和供地方案制定具体宗地的招标或者拍卖。挂牌文书.由城市规划部门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审批手续,有关土地交易机构应当于招标。拍卖 挂牌前20日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和当地主要媒体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地块性质状况。瑕疵说明,规划条件,用地者资格资质 交易条件和交易程序等。第十三条.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招标方应当设立5人以上单数的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的主持人由招标方指定、其他成员在开标前24小时内由主持人从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采用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应当设立由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监察,财政,价格等部门代表组成的拍卖、挂牌委员会 由拍卖、挂牌方指定主持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具体操作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交易机构及时宣布中止交易 一.土地利用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影响公共利益的.二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三.司法.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确实需要中止交易的。四。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情形消除后.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及时恢复交易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交易期限顺延。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未经依法批准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交易,一。改变土地用途的.二,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的.三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四,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交易的情形,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后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交易机构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和其他法定材料,到相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交易前已经统一办理用地和用地规划审批手续.成交后不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方案确定的条件的。不再办理用地和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 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一,依法应当实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而未实行的,二 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未按法定程序进行的,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其他地价款未缴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交易无效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土地交易机构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 可以根据交易服务类型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