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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税收管理.第六条 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目标 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重大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第七条,税收优惠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应当暂停执行税收优惠,并告知相关部门取消税收优惠对象的资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审核税收优惠对象资格、对已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 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税收优惠资格.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依法追缴已享受的优惠税收、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执行税收的开征。免征以及减税。免税 退税。补税的规定.不得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税收返还。预征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九条,税务机关依法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应当指导 监督被委托代征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收、并及时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被委托代征税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延滞入库税收。第十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规定领取 开具、保管发票 取得发票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支出、报销和扣税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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