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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税收管理 第六条。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目标、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重大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第七条,税收优惠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应当暂停执行税收优惠 并告知相关部门取消税收优惠对象的资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审核税收优惠对象资格.对已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税收优惠资格 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依法追缴已享受的优惠税收,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执行税收的开征.免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规定,不得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 免税.退税,补税,税收返还 预征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九条,税务机关依法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 应当指导.监督被委托代征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收、并及时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 被委托代征税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延滞入库税收,第十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领取,开具。保管发票 取得发票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支出 报销和扣税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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