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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税收管理 第六条,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目标。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重大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 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第七条 税收优惠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 税务机关应当暂停执行税收优惠。并告知相关部门取消税收优惠对象的资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审核税收优惠对象资格.对已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税收优惠资格、并告知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依法追缴已享受的优惠税收,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执行税收的开征,免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规定,不得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 退税.补税,税收返还、预征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九条 税务机关依法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应当指导,监督被委托代征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收,并及时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被委托代征税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延滞入库税收、第十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领取 开具。保管发票 取得发票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支出。报销和扣税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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