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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失业保险条例 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 失业保险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的工勤人员已经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第二十七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和专项事业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1986年11月2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但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有效 本办法施行前的失业保险金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的,按照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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