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 延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以市。州统筹。在长沙市的中央 省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由行政单位转体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机关的职工的失业保险、由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经办,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将所筹集到的失业保险基金上交到市 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第七条,建立省失业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由各市 州和省本级按照当季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 的比例提取,在每季终了后20日内上解到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因素造成市,州,省本级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给予部分补助.市 州的差额部分由相关市.州.县、市。区、财政分摊解决、省本级的差额部分由省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省失业保险调剂金不敷使用时.由省财政补贴。第八条,失业保险费缴纳 征收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