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延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五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 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以市,州统筹.在长沙市的中央。省管理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由行政单位转体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机关的职工的失业保险。由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经办,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将所筹集到的失业保险基金上交到市,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建立省失业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由各市,州和省本级按照当季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的比例提取、在每季终了后20日内上解到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因素造成市、州,省本级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给予部分补助 市、州的差额部分由相关市 州 县 市.区,财政分摊解决、省本级的差额部分由省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省失业保险调剂金不敷使用时,由省财政补贴,第八条。失业保险费缴纳,征收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