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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 失业保险条例,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失业保险期间.并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职工失业后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用人单位不发给工资或者生活费并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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