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变更设计文件的、由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地质条件、结构复杂的重点部位或者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未采取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记录其施工过程并建档保存的、由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由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工程建设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施工设备.设施及建筑构配件的。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按要求将交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的生产商 销售商、规格 数量,价格等信息记录存档、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保存的,由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施工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或者降低合同规定的人员资格资质条件的、二。擅自调整监理人员或者降低合同规定的人员资格资历条件的 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对重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者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未进行旁站验收的,二.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序。未责令施工单位返工的、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计取监理费用,保证专款专用的,由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和试验检测结果的、由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及时申请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第四十五条、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未按要求建立交通建设工程技术管理档案的、由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处10万元的罚款。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重大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生产情况评价的,由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足的。由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每缺少1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在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开工报告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由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方法、措施和施工要点以及对施工安全措施的检查方案的,由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交通运输部门和监督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违法要求压缩交通建设工程合理工期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及时进行查处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