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合同管理其他从业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第八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活动,第九条报监程序,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前 应当向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提交下列材料.一,工程项目概况说明书 二 工程项目审批文件,三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四.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出具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不予受理质量安全监督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第十条.勘察,设计要求、勘察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对勘察成果负责,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第十一条 施工图把关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或委托不低于设计单位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报交通运输部门审批.第十二条设计服务.设计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设计服务。一。在工程开工前,向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三.在工程质量验收时,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第十三条设计变更,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实行分级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发现设计文件有错误的,应当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第十五条。重点工程视频记录,对地质条件、结构复杂的重点部位或者返工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记录施工过程并建档保存,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工序自检,施工单位应当在每道工序完成后 按照规定进行自检、未经自检或者自检不合格的,不得报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 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第十七条材料溯源.从业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中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施工设备 设施及建筑构配件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将交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的生产商。销售商.规格 数量。价格等信息记录存档。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保存 第十八条,施工和监理单位人员管理、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确需调整的 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且不得降低合同规定的资格资历条件.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且不得降低合同规定的资格资历条件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工序检验。监理人员对重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者返工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应当进行旁站.旁站项目完工后.监理工程师应当对旁站的工序进行检查验收 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序,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第二十条、监理费用保障。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计取监理费用 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试验检测单位责任 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进行试验检测、出具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和试验检测结论.并对检测结论负责,第二十二条,交竣工检测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在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向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交工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交工验收,公路建设工程交工验收之日起2年后3年内、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交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竣工验收的工程组织质量鉴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水运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技术档案管理、从业单位应当与工程进度同步建立技术管理档案 及时,真实。完整地记录质量安全技术控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