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工期管理、从业单位应当保证项目建设的合理工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二十五条安全培训。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二十六条。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执行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第二十七条,安全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对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建设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情况进行评价。第二十八条,安全费用保障.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费用.安全费用不得低于建安费用的1,5,且不得参与竞争性报价.安全费用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以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 第二十九条、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年度计划每5000万元建安费用的标准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年度计划不足5000万元的,应当配备至少1名安全管理人员。第三十条、施工安全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开工报告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 由监理单位审查.第三十一条、安全监理细则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专项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方法 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安全措施的检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