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省会城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城区行驶的摩托车实行总量控制。实行总量控制。应当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一定路段和区域禁止摩托车通行.并设置相应的禁行标志,摩托车不得牵引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为非机动车助力。第二十九条,运送货币和有价证券的押运车.执行邮件运输投递任务的邮政车、可以在禁停地段临时停车,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通过禁行路段 第三十条、城市公交车辆和公路客运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线路。地点行驶或者停靠.公交车辆应当靠边,按序,单排进出停车站点.不得在站外停靠上下乘客。在城市中心城区外营运不得超员载客、公路客运车辆在城市中心城区不得在客运站、停靠站点以外的地方停车上下乘客 划设公交车辆专用车道的道路.在规定的时间内.公交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交车辆专用车道内行驶。除公交车辆和校车外.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公交车辆专用车道内行驶、遇专用车道前方有障碍时、公交车辆和校车可以临时借用相邻车道,超越障碍后应当驶回专用车道.客运班线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交通部门不予审批夜间客运班线.并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客运班车夜间运行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坐椅,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时.不得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