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九条、赡养人,扶养人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老年人,协助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第十条,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确有原因不能亲自照料的 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等照料.护理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扶养人,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受委托的照料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赡养人、扶养人及其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加强联系沟通.及时告知相关情况,对赡养人、扶养人较长时间未探望的,协调相关组织、单位督促其探望.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养老保障措施 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等提供支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十五天.第十二条,老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 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第十三条、老年人的个人财产。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窃取.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产、不得侵占老年人所有的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不得因老年人处分财产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老年人的财产及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 第十四条 老年人与其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财产.婚姻等发生纠纷的 可以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老年人主张合法权益有困难的.其所在乡级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帮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建立定期走访与村,居。调解组织日常走访相结合制度.及时了解,处理辖区内老年人家庭涉及赡养 财产,婚姻等权益纠纷,村.居 民委员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或者歧视 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情节严重的.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