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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九条,赡养人.扶养人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老年人 协助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第十条.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确有原因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等照料 护理,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扶养人,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受委托的照料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赡养人 扶养人及其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加强联系沟通 及时告知相关情况 对赡养人.扶养人较长时间未探望的、协调相关组织,单位督促其探望,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养老保障措施,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等提供支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 扶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 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十五天,第十二条.老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 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十三条,老年人的个人财产.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窃取。骗取 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产、不得侵占老年人所有的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不得因老年人处分财产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老年人的财产及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 第十四条、老年人与其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财产,婚姻等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老年人主张合法权益有困难的,其所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帮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建立定期走访与村、居.调解组织日常走访相结合制度.及时了解.处理辖区内老年人家庭涉及赡养、财产、婚姻等权益纠纷.村 居.民委员会 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或者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情节严重的,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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