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九条 赡养人 扶养人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老年人,协助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第十条,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确有原因不能亲自照料的 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等照料。护理、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扶养人、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受委托的照料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赡养人 扶养人及其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加强联系沟通,及时告知相关情况,对赡养人。扶养人较长时间未探望的、协调相关组织.单位督促其探望,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养老保障措施 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等提供支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的护理时间 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十五天。第十二条 老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十三条 老年人的个人财产。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窃取,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产、不得侵占老年人所有的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不得因老年人处分财产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老年人的财产及有关证件 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第十四条、老年人与其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财产.婚姻等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老年人主张合法权益有困难的、其所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 居 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帮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建立定期走访与村。居、调解组织日常走访相结合制度。及时了解。处理辖区内老年人家庭涉及赡养、财产。婚姻等权益纠纷、村。居,民委员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赡养人 扶养人不履行赡养 扶养义务或者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情节严重的,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