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九条。赡养人,扶养人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老年人,协助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 第十条.赡养人 扶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确有原因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等照料、护理。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 扶养人、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受委托的照料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赡养人,扶养人及其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加强联系沟通,及时告知相关情况。对赡养人、扶养人较长时间未探望的、协调相关组织 单位督促其探望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养老保障措施.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等提供支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十五天、第十二条,老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第十三条,老年人的个人财产.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窃取,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产、不得侵占老年人所有的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不得因老年人处分财产而拒绝履行赡养 扶养义务 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老年人的财产及有关证件 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 第十四条,老年人与其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财产。婚姻等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老年人主张合法权益有困难的,其所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帮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建立定期走访与村 居.调解组织日常走访相结合制度 及时了解 处理辖区内老年人家庭涉及赡养.财产,婚姻等权益纠纷,村。居。民委员会 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或者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情节严重的。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