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九条.赡养人,扶养人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不得歧视 侮辱 虐待 遗弃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老年人.协助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第十条,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确有原因不能亲自照料的 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等照料。护理,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扶养人。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受委托的照料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赡养人,扶养人及其所在单位.村.居 民委员会加强联系沟通、及时告知相关情况。对赡养人,扶养人较长时间未探望的 协调相关组织 单位督促其探望.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养老保障措施.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等提供支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的护理时间 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十五天,第十二条,老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 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第十三条 老年人的个人财产,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窃取、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产,不得侵占老年人所有的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不得因老年人处分财产而拒绝履行赡养 扶养义务、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 隐匿老年人的财产及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第十四条,老年人与其家庭成员因赡养 扶养或者财产,婚姻等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老年人主张合法权益有困难的。其所在乡级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帮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建立定期走访与村,居 调解组织日常走访相结合制度,及时了解。处理辖区内老年人家庭涉及赡养 财产 婚姻等权益纠纷 村、居、民委员会 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赡养人 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或者歧视 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情节严重的,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