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九条.赡养人,扶养人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老年人,协助赡养人 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第十条,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确有原因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等照料,护理。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扶养人、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受委托的照料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赡养人 扶养人及其所在单位、村,居 民委员会加强联系沟通,及时告知相关情况、对赡养人,扶养人较长时间未探望的,协调相关组织,单位督促其探望.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养老保障措施 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照料等提供支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十五天.第十二条,老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 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 履行监护职责,第十三条。老年人的个人财产、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窃取,骗取 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产、不得侵占老年人所有的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不得因老年人处分财产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 隐匿老年人的财产及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第十四条 老年人与其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财产,婚姻等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老年人主张合法权益有困难的 其所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帮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建立定期走访与村、居.调解组织日常走访相结合制度 及时了解 处理辖区内老年人家庭涉及赡养 财产。婚姻等权益纠纷、村,居。民委员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或者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情节严重的、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