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九条、赡养人、扶养人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不得歧视 侮辱 虐待 遗弃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老年人.协助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第十条、赡养人 扶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确有原因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等照料,护理,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扶养人,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受委托的照料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赡养人。扶养人及其所在单位、村 居,民委员会加强联系沟通。及时告知相关情况,对赡养人.扶养人较长时间未探望的,协调相关组织。单位督促其探望、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养老保障措施.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等提供支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十五天,第十二条、老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 履行监护职责.第十三条,老年人的个人财产,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窃取 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产,不得侵占老年人所有的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 不得因老年人处分财产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因老年人离婚 再婚而索取.隐匿老年人的财产及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第十四条,老年人与其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财产.婚姻等发生纠纷的 可以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老年人主张合法权益有困难的,其所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帮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建立定期走访与村 居,调解组织日常走访相结合制度,及时了解、处理辖区内老年人家庭涉及赡养.财产,婚姻等权益纠纷.村 居、民委员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 扶养义务或者歧视 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情节严重的。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