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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九条。赡养人、扶养人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老年人 协助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 扶养义务、第十条,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确有原因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等照料 护理,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 扶养人、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受委托的照料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赡养人,扶养人及其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加强联系沟通 及时告知相关情况.对赡养人 扶养人较长时间未探望的 协调相关组织,单位督促其探望.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养老保障措施 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等提供支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十五天。第十二条、老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第十三条、老年人的个人财产,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窃取,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产、不得侵占老年人所有的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不得因老年人处分财产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老年人的财产及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第十四条。老年人与其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财产 婚姻等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老年人主张合法权益有困难的、其所在乡级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帮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建立定期走访与村 居 调解组织日常走访相结合制度 及时了解。处理辖区内老年人家庭涉及赡养,财产。婚姻等权益纠纷。村 居,民委员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赡养人 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或者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情节严重的.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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