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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及相关活动。第三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关爱的原则,促进应对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老龄工作体制机制、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应当配备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工会。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老年人组织以及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实际 做好关爱老年人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状况调查统计和发布制度。加强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老龄科学研究。参与为老年人服务的慈善活动.志愿服务等,促进老龄事业发展.鼓励和支持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将弘扬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广播.电视,报刊 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开设适合老年人的节目或者栏目.出版老年书刊.刊播敬老,爱老.养老、助老公益广告和先进事迹.弘扬传统美德。学校,幼儿园应当将敬老,爱老、养老,助老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第八条 老年节所在月为我省敬老月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和敬老 爱老.养老,助老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 家庭或者个人 以及参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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