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 爱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关爱的原则 促进应对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老龄工作体制机制.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并应当配备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工会 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老年人组织以及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做好关爱老年人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状况调查统计和发布制度,加强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老龄科学研究,参与为老年人服务的慈善活动.志愿服务等 促进老龄事业发展、鼓励和支持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将弘扬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树立尊重 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广播 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开设适合老年人的节目或者栏目,出版老年书刊 刊播敬老.爱老,养老,助老公益广告和先进事迹。弘扬传统美德,学校 幼儿园应当将敬老.爱老,养老。助老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第八条.老年节所在月为我省敬老月。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和敬老、爱老,养老,助老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以及参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