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及相关活动.第三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遵循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家庭关爱的原则 促进应对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老龄工作体制机制,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应当配备工作人员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工会 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老年人组织以及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做好关爱老年人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状况调查统计和发布制度,加强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老龄科学研究、参与为老年人服务的慈善活动、志愿服务等,促进老龄事业发展。鼓励和支持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将弘扬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广播,电视 报刊 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开设适合老年人的节目或者栏目,出版老年书刊、刊播敬老,爱老。养老。助老公益广告和先进事迹.弘扬传统美德,学校。幼儿园应当将敬老.爱老。养老.助老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第八条,老年节所在月为我省敬老月、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和敬老,爱老.养老,助老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以及参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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