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 家庭成员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侵害老年人人身 财产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二 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三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四。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性质或者利用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 其他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采取虚报,隐瞒 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补贴和其他优惠待遇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退回已获取的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未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或者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未按照要求配备养老服务设施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落实老年人优待相关规定或者不明示优待服务内容的。二.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老年人权益的举报、投诉不受理或者不及时调查处理的,三.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