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家庭成员侵害老年人人身 财产等合法权益,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村 居.民委员会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二,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三,提供虚假材料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四,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性质或者利用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 五.其他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 补贴和其他优惠待遇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退回已获取的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未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或者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未按照要求配备养老服务设施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落实老年人优待相关规定或者不明示优待服务内容的 二,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老年人权益的举报、投诉不受理或者不及时调查处理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