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 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属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按城镇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 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从孩子出生之月起连续三年不得晋升职务,并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二,农村村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村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三。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但未达到法定间隔期生育的.每提前一年,征收当事人双方各500元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四、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当事人双方各500元社会抚养费 第 一。项.第,二、项中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年人均纯收入 并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或者重婚生育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的,分别按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三十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村 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分期缴纳的。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金额不低于所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百分之四十.第三十六条.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但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属第一胎的 三年内不得生育,属第二胎的 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三十七条,单位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 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单位不履行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或者严重违反本条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处理决定。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以及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义务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