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十二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第十三条。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 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韵,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第十四条、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三。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四 夫妻只有独生女的。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第十五条.再婚的夫妻 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第十六条。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村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村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农村村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第十七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前应当到所在单位或者村,居 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凭 生育服务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予以审查。并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 批准生育的 应当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 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市。州.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村 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本条例所规定的 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发放上述证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第十九条.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女方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 不受生育间隔期规定限制、第二十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一,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四。遗弃子女的,第二十一条,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者绝育措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