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一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十二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第十三条 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三 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韵,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第十四条、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 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三,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四。夫妻只有独生女的。五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第十五条.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六条,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村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村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农村村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第十七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 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前应当到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予以审查 并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批准生育的,应当发给 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 还应当由市、州,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发放上述证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第十九条,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女方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期规定限制.第二十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一,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三。自报婴儿死亡 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四,遗弃子女的,第二十一条。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者绝育措施,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