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一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十二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第十三条,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三 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韵,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第十四条,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三,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五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第十五条,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第十六条 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村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村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农村村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第十七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 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前应当到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凭 生育服务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予以审查.并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批准生育的。应当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市,州,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发放上述证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第十九条,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女方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期规定限制,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一。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四,遗弃子女的、第二十一条、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者绝育措施,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 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 遗弃女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