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一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十二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第十三条。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韵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 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三,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四 夫妻只有独生女的、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第十五条,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 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第十六条,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村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村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农村村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第十七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 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前应当到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 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乡.镇 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予以审查,并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批准生育的、应当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 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市 州,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 生育证,发放情况进行公示 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服务证 生育证、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 发放上述证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第十九条。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 女方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期规定限制,第二十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再生育 一,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四、遗弃子女的。第二十一条,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 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 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者绝育措施、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