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选择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通过对育龄妇女避孕节育、妊娠情况的检查。帮助其选择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为其提供生殖健康服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终止妊娠,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管理、分别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等服务 其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 未参加上述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无工作单位的,从各级财政安排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基本项目经费中支付.第二十六条,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施行复通手术,第二十七条,实施避孕节育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施行手术的条件,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人员。须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施术单位及施术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和诊疗常规,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违反操作规程和诊疗常规,导致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禁止个体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确系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后遗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免费治疗,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 其工资照发,城镇无业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当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农村村民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当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第二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避孕药具免费发放和市场零售经营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第二十九条。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