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 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未按时到位的。二、侵占 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 三。农村公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四.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个人集资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污染村道或者影响村道安全畅通的。或者损毁.擅自移动.涂改村道标志.擅自设置其他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限定的荷载标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