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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未按时到位的 二,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三。农村公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四 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 个人集资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 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污染村道或者影响村道安全畅通的,或者损毁,擅自移动,涂改村道标志、擅自设置其他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 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限定的荷载标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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