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未按时到位的,二,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资金的.三。农村公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四 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个人集资的。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 污染村道或者影响村道安全畅通的,或者损毁 擅自移动,涂改村道标志 擅自设置其他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限定的荷载标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和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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