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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 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未按时到位的,二。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三。农村公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四 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 个人集资的。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污染村道或者影响村道安全畅通的、或者损毁,擅自移动、涂改村道标志 擅自设置其他标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有关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超过限定的荷载标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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