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 各方参与,全面规划,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并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负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逐步加大政府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