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养护和管理,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养护困难的农村公路。可以委托国道、省道养护单位养护,也可以采取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等方式进行养护、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群众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县道.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 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并采取必要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告村民委员会并告知村民.第二十三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第二十四条、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谁种植、谁管理 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属村民委员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五条,村道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1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村道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3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村道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挖砂.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者从事种植农作物、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损坏。污染公路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超过农村公路限定荷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确需行驶的 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