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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养护和管理、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养护困难的农村公路。可以委托国道,省道养护单位养护、也可以采取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等方式进行养护、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群众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县道.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告 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告村民委员会并告知村民、第二十三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当地群众进行抢修 尽快恢复交通,第二十四条、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谁种植 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属村民委员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 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第二十五条.村道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1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村道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3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 村道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挖砂 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者从事种植农作物、打场晒粮 倾倒垃圾 排放污物等损坏.污染公路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 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第二十六条,超过农村公路限定荷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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