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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农村村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集机制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对列入省级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相应安排配套补助资金。并与省安排的定额补助资金同步到位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县,市、经济发展状况,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资金,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按照每年每公里一定数额的标准 安排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采取 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的方式筹集村道建设。养护资金 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 第三十一条、鼓励社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 未完工项目的建设资金以及当年节余的养护和管理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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