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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 农村村组为辅 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集机制,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对列入省级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相应安排配套补助资金,并与省安排的定额补助资金同步到位、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县,市,经济发展状况.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资金、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按照每年每公里一定数额的标准 安排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采取 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的方式筹集村道建设 养护资金,应当遵循村民自愿 量力而行的原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第三十一条。鼓励社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和管理、对做出突出贡献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未完工项目的建设资金以及当年节余的养护和管理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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