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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农村村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集机制,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对列入省级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相应安排配套补助资金,并与省安排的定额补助资金同步到位,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县 市 经济发展状况,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资金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按照每年每公里一定数额的标准、安排乡道 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筹集村道建设 养护资金,应当遵循村民自愿 量力而行的原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 第三十一条、鼓励社会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和管理.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应当严格管理 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未完工项目的建设资金以及当年节余的养护和管理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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