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与争议处理。第三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制定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评价和奖励办法.定期对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第三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劳动用工管理,劳动保障年检。日常巡视监察。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实施集体合同制度,第三十八条。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职工一方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或者其上一级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九条 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可以组成集体合同监督组织、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研究处理.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第四十一条。集体协商双方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 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共同协商解决。未提出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第四十二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集体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