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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集体合同制度.规范集体协商行为,维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订立 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 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本条例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就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第五条,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标准、第六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对本区域.当地本行业的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集体合同履约监督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以及劳动信息指导服务、健全完善劳动权益保障制度,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制度实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应当依法指导。监督基层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 履行集体合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用人单位代表组织 依法指导,督促相关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第九条,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或者同行业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以及行业特点明显的区域,区域内的工会组织或者行业工会组织应当与用人单位代表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或者行业性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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