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集体协商内容.第十条,集体协商双方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三.社会保险,补充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四,劳动安全卫生.五。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以及残疾职工的保护,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六,职业技能培训和职工文化生活。七、劳动合同管理,八。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 考核制度、九.裁减人员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十、集体合同期限.十一。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十二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十三。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四 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集体合同内容与专项集体合同内容不一致的 以专项集体合同内容为准、第十一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 劳动定额与工时工价标准 二 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办法、三.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四.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五、工资调整办法,六 试用期、病假 事假,休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七,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八.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一 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二,劳动安全条件,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三 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六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保障 七.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八,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经费,九,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女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三。女职工的经期,孕期 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和待遇 四。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和妇科病普查,五,女职工计划生育方面的待遇 六,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一.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区域工资调整幅度.三 本区域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四。本区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五,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一、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行业工资调整幅度,三、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四、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五、本行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六。本行业各工种 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 七、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