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集体协商内容.第十条,集体协商双方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三。社会保险,补充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福利 四,劳动安全卫生,五.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以及残疾职工的保护,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六。职业技能培训和职工文化生活。七 劳动合同管理 八 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考核制度 九,裁减人员的条件 程序和补偿标准、十,集体合同期限、十一。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十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十三,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四、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集体合同内容与专项集体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专项集体合同内容为准 第十一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定额与工时工价标准,二 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办法,三,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四、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五,工资调整办法.六 试用期,病假,事假.休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七,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八.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二,劳动安全条件、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六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保障、七.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八,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经费、九,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女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三、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和待遇。四 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和妇科病普查 五、女职工计划生育方面的待遇,六,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一.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区域工资调整幅度,三,本区域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四、本区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五,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一 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行业工资调整幅度,三,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 四 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五,本行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六,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七,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