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集体协商内容 第十条、集体协商双方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三、社会保险 补充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福利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女职工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以及残疾职工的保护.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六.职业技能培训和职工文化生活,七。劳动合同管理 八,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考核制度、九.裁减人员的条件 程序和补偿标准,十 集体合同期限 十一.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十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十三,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四、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集体合同内容与专项集体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专项集体合同内容为准。第十一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 劳动定额与工时工价标准、二。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办法、三、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四 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五、工资调整办法,六,试用期 病假,事假 休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七、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 支付办法 八。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二。劳动安全条件 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三 安全操作规程、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六,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保障,七 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八 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经费、九,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一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女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三、女职工的经期 孕期、产期 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和待遇,四.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和妇科病普查。五 女职工计划生育方面的待遇.六.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一、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区域工资调整幅度、三 本区域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四.本区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五 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双方 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一 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行业工资调整幅度。三 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四 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五。本行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六。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 七。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