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集体协商内容 第十条、集体协商双方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一 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三.社会保险。补充保险 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四,劳动安全卫生、五,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以及残疾职工的保护。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六、职业技能培训和职工文化生活。七.劳动合同管理.八,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考核制度、九,裁减人员的条件 程序和补偿标准 十,集体合同期限。十一。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十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十三.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四.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集体合同内容与专项集体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专项集体合同内容为准,第十一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定额与工时工价标准.二,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办法。三,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四。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五、工资调整办法,六、试用期 病假、事假。休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七。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 生活费,支付办法.八、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二 劳动安全条件、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六。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保障。七,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八 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经费,九 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女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三.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和待遇、四.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和妇科病普查、五。女职工计划生育方面的待遇.六。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一,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区域工资调整幅度 三、本区域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四,本区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 五.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一、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行业工资调整幅度,三、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四,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五。本行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六,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七 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