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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 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护理费、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五条,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 缴纳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三十六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2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 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4个月 六级伤残为28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 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依照前款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 的、应当享受全额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享受10.的补助金 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 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并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第三十八条.职工退休前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用人单位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第三十九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索取民事赔偿、经办机构不得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领取,第四十一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 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第四十二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一.被供养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活来源证明,三,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证明.四.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证明。五,养子女的收养证书。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七 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三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工伤康复治疗 期间的伙食 交通、住宿补助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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