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第四十三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或者延长拆迁期限的.四。提供无合法产权 建筑质量不合格或者不具备基本生活配套设施安置用房的。超范围拆迁给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加倍赔偿损失。第四十四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 以下的罚款 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五条,接受委托的拆迁承办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串通拆迁一方当事人 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评估费1倍以下的罚款,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吊销房地产估价单位的资质和责任评估师的资格 第四十七条。拆迁人。拆迁承办单位违法强行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 房屋拆迁资质证、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责令赔偿损失,第四十八条、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的 包括批准的延长期,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时每超1月赔偿被拆迁人每户2000元经济损失,第四十九条.拆迁当事人有下列行为 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拆迁人不按规定报送拆迁安置档案资料和相关报表的.处2000元罚款.二。拆迁人不按规定办理被拆迁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的 处2000元罚款、三,被拆迁人回迁时不按协议退还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每月处2000元罚款。第五十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文明规范执法,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三,对野蛮拆迁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四.玩忽职守 以权谋私、索贿 受贿的、五,与拆迁人合伙故意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六.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的、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八,其他损害拆迁当事人利益的违法行为.第五十一条,胁迫,侮辱,殴打房屋拆迁管理人员.阻碍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