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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村民房屋的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三十七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应当依法将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方可进行,集体土地的征用、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三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建设控制区内的村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被拆迁人可选择下列方式、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给予货币补偿,不再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或者划地迁建。二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农民新村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 二款规定办理,用于安置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在不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一倍以内的 按成本价结算,超出一倍以上的部分。按商品房价结算 三。经批准划地迁建的 拆迁人按原房屋建安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拆迁人提供已征用的土地作为迁建房用地、由被拆迁人按规划要求自行迁建、第三十九条.村民房屋面积的确认、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房屋产权未标明的,以产权产籍档案载明为准.产权产籍档案未载明的.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房屋用途以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为准,第四十条、拆除村民的生产设施,应由评估机构评估,合理作价补偿,拆除村民的门楼.棚子等附属设施。拆迁人应给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建设控制区内,拆迁乡.镇 村企业或者村民的非住宅房屋 按市场评估价、由拆迁人一次性货币补偿给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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