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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医疗事故.可参照本细则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细则与国家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预防和处理医疗事故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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