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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第十七条。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给予一次经济补偿、其标准为。一级医疗事故,三千元.二级医疗事故。二千元.三级医疗事故。一千元,第十八条 医疗事故补偿金.由医疗单位在医院经费中列支,个体开业医务人员造成的医疗事故的补偿金,由开业医务人员本人负担 临时组织的各种医疗队。手术防发生医疗事故的补偿金。由组织单位或有收益的医疗单位承担。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取消或减少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第十九条。凡确定为医疗事故导致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者 厂矿.企业职工 由其所在单位比照因工伤亡待遇处理、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发生意外处理。农民由所在村屯从公益金列支适当补助 个别贫困村屯补助有困难的 可按农村社会救济办法、由民政部门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 城镇居民,如系职工供养的直系家属,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家中无职工的城镇居民生活有困难的 可由民政部门做为城市社会困难户给予一次性救济、集体单位职工及其家属.按所在单位有关保险福利规定处理,第二十条、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和医疗事故发生后与抢救或补救措施无直接关系的医疗费用。以及自通知病员,包括产妇遗留的活婴.出院日起的住院费用 由病员。家属或其所属单位支付 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第二十一条,对造成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依照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二十二条。医疗单位由于管理混乱或使用人员不当 或对反映可能发生医疗事故的隐患不作处理、不重视医疗安全等原因而直接造成的医疗事故,以及对医疗事故的处理有拖延,阻挠,包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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