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呈报书面情况报告,第八条 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 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企业系统的医疗单位还应及时报告其主管部门 第九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 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均应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亡后四十八小时以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以及在病员死亡四十八小时之后提出查处要求.以致影响或无法判定死因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第十条.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意见,交当事医务人员。病员或其家属,病员所在单位各一份,并同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系统的医疗单位还应及时报送其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医疗单位.病员及其家属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或上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提供如下材料.一 申诉者应提供.1,申诉书.2.医疗单位的处理结论和技术鉴定书,3.如死亡 应提供尸体解剖材料,二.医疗单位应提供 1,调查报告或当地鉴定委员会鉴定材料.2.原始医疗病历,档案。3、尸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