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七条,凡发生医疗事故,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呈报书面情况报告、第八条 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 处理.并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报省卫生行政部门。企业系统的医疗单位还应及时报告其主管部门 第九条,凡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均应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亡后四十八小时以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 有条件的应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以及在病员死亡四十八小时之后提出查处要求.以致影响或无法判定死因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第十条。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意见。交当事医务人员、病员或其家属、病员所在单位各一份 并同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系统的医疗单位还应及时报送其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医疗单位。病员及其家属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或上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提供如下材料.一。申诉者应提供。1.申诉书,2、医疗单位的处理结论和技术鉴定书 3.如死亡、应提供尸体解剖材料,二,医疗单位应提供,1,调查报告或当地鉴定委员会鉴定材料。2 原始医疗病历、档案 3 尸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