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七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呈报书面情况报告。第八条,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报省卫生行政部门、企业系统的医疗单位还应及时报告其主管部门.第九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均应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亡后四十八小时以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 有条件的应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以及在病员死亡四十八小时之后提出查处要求,以致影响或无法判定死因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第十条,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意见,交当事医务人员,病员或其家属,病员所在单位各一份,并同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系统的医疗单位还应及时报送其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医疗单位,病员及其家属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或上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提供如下材料.一.申诉者应提供、1,申诉书,2 医疗单位的处理结论和技术鉴定书、3、如死亡,应提供尸体解剖材料,二,医疗单位应提供,1.调查报告或当地鉴定委员会鉴定材料,2,原始医疗病历.档案。3。尸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