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七条、凡发生医疗事故、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呈报书面情况报告、第八条 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报省卫生行政部门.企业系统的医疗单位还应及时报告其主管部门。第九条,凡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均应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亡后四十八小时以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 有条件的应请当地法医参加 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以及在病员死亡四十八小时之后提出查处要求、以致影响或无法判定死因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第十条,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意见。交当事医务人员 病员或其家属.病员所在单位各一份,并同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系统的医疗单位还应及时报送其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医疗单位。病员及其家属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或上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提供如下材料。一,申诉者应提供,1 申诉书.2.医疗单位的处理结论和技术鉴定书、3.如死亡、应提供尸体解剖材料、二、医疗单位应提供.1,调查报告或当地鉴定委员会鉴定材料.2。原始医疗病历,档案、3。尸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