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哈尔滨市旅游景区舢板船服务规范 DB2301/T 53-2019
  •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3年
  • 哈尔滨市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办理规范 DB2301/T 60-2020
  • 佳木斯市机关事务管理会议服务规范 DB2308/T 072-2020
  • 大庆市多层覆盖一体式日光温室建设技术规程 DB2306/T 113-2019
  • 黑龙江省养老服务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DB23/T 2708-2020
  • 大庆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DB2306/T 084-2019
  • 黑龙江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技术规程 DB23/T 2635-2020
  • 黑龙江省地貌遥感调查技术要求(1:50000) DB23/T 2774-2020
  •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七条、凡发生医疗事故、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呈报书面情况报告、第八条 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报省卫生行政部门.企业系统的医疗单位还应及时报告其主管部门。第九条,凡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均应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亡后四十八小时以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 有条件的应请当地法医参加 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以及在病员死亡四十八小时之后提出查处要求、以致影响或无法判定死因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第十条,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意见。交当事医务人员 病员或其家属.病员所在单位各一份,并同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系统的医疗单位还应及时报送其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医疗单位。病员及其家属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或上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提供如下材料。一,申诉者应提供,1 申诉书.2.医疗单位的处理结论和技术鉴定书、3.如死亡、应提供尸体解剖材料、二、医疗单位应提供.1,调查报告或当地鉴定委员会鉴定材料.2。原始医疗病历,档案、3。尸检报告、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