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消费者组织、第三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批准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当依法成立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需要 在乡镇.街道。商场,商品交易市场等消费者集中的地方。设立投诉站、方便消费者投诉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实行理事会制度。理事由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消费者协会组织推举的理事和消费者代表组成.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能、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 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和经营者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督办,五 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 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六,协助、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发现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乱收费等情况 向经营者提出整改建议。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八,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 消费者的意见以及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比较,分析,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和批评、发布消费警示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消费者协会提出的查询.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邀请消费者协会参与,消费者协会委托鉴定部门鉴定的 鉴定部门应当出具书面鉴定结论.大众传播媒介对于消费者协会揭露.批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予以支持。第三十七条、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 可以开展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不得以牟利或者变相牟利为目的开展评比、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