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 以下简称权益争议、的 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权益争议的.当时能解决的 应当即时解决,当时解决不了的.应当从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商品质量问题有争议的.由经营者或消费者送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提请鉴定者先行垫付。责任明确的.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四十二条 对消费者的投诉.消费者协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调查。调解,被申诉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消费者协会应当告知消费者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提出申诉的。由以下有关行政部门受理。一 因产品质量,标准、计量问题的申诉。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二。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包装 装潢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三 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的申诉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四,因价格问题的申诉。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五、因食品,化妆品等安全问题的申诉。由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农业,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六 因房地产,旅游。教育培训等问题的申诉、由住房与城乡建设。旅游、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受理,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他问题的申诉 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受理 第四十四条,消费者的申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受案范围的.由申诉人自行选定的其中一个行政部门受理,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给予配合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对属于本部门受案范围的申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不得推诿 对不属于本部门受案范围的申诉 应移送有关主管部处理,或告知申诉人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 拒不接受申诉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诉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五条,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人,对消费者的申诉。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权利义务明确,被申诉人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解处理、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争议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 并于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行政部门批准 可以在六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调查处理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等工作的,检验 鉴定期间不计入处理时限。第四十六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处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时、对已经查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督促经营者赔偿消费者损失。第四十七条.消费者投诉。申诉,应当提供购货凭证 服务单据或者其他有关证据,第四十八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请求赔偿的 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之日起二年内提出、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营者自愿承担责任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