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以下简称权益争议.的 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 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权益争议的,当时能解决的 应当即时解决。当时解决不了的,应当从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商品质量问题有争议的 由经营者或消费者送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提请鉴定者先行垫付。责任明确的.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第四十二条、对消费者的投诉.消费者协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调查。调解、被申诉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 消费者协会应当告知消费者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提出申诉的 由以下有关行政部门受理,一,因产品质量.标准,计量问题的申诉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二,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包装,装潢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三 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四。因价格问题的申诉。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五,因食品、化妆品等安全问题的申诉。由卫生.质量技术监督 农业 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六.因房地产。旅游 教育培训等问题的申诉,由住房与城乡建设。旅游、教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受理 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他问题的申诉 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受理、第四十四条、消费者的申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受案范围的。由申诉人自行选定的其中一个行政部门受理,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给予配合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对属于本部门受案范围的申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受案范围的申诉.应移送有关主管部处理,或告知申诉人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拒不接受申诉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诉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人、对消费者的申诉,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权利义务明确、被申诉人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解处理,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争议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 并于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六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调查处理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等工作的.检验。鉴定期间不计入处理时限 第四十六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处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时。对已经查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督促经营者赔偿消费者损失,第四十七条 消费者投诉.申诉 应当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其他有关证据、第四十八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请求赔偿的,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之日起二年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自愿承担责任的 不受前款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