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以下简称权益争议.的 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 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权益争议的 当时能解决的,应当即时解决,当时解决不了的 应当从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商品质量问题有争议的,由经营者或消费者送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费用由提请鉴定者先行垫付,责任明确的、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第四十二条、对消费者的投诉,消费者协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调查,调解.被申诉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消费者协会应当告知消费者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提出申诉的 由以下有关行政部门受理、一、因产品质量.标准 计量问题的申诉.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二,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包装。装潢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三。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四,因价格问题的申诉.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五,因食品,化妆品等安全问题的申诉 由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农业,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六。因房地产.旅游.教育培训等问题的申诉,由住房与城乡建设,旅游、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受理 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他问题的申诉,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受理,第四十四条,消费者的申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受案范围的,由申诉人自行选定的其中一个行政部门受理 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给予配合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对属于本部门受案范围的申诉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受案范围的申诉,应移送有关主管部处理.或告知申诉人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拒不接受申诉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诉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并通知申诉人。对消费者的申诉,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权利义务明确 被申诉人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解处理 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争议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 并于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六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调查处理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等工作的.检验、鉴定期间不计入处理时限、第四十六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处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时 对已经查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督促经营者赔偿消费者损失,第四十七条,消费者投诉。申诉。应当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其他有关证据,第四十八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请求赔偿的,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之日起二年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经营者自愿承担责任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