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以下简称权益争议,的.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权益争议的,当时能解决的。应当即时解决,当时解决不了的.应当从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商品质量问题有争议的,由经营者或消费者送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提请鉴定者先行垫付.责任明确的、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第四十二条、对消费者的投诉 消费者协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调查,调解,被申诉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消费者协会应当告知消费者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提出申诉的,由以下有关行政部门受理。一 因产品质量、标准、计量问题的申诉,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二、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包装.装潢的申诉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三。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的申诉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四,因价格问题的申诉、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 五,因食品、化妆品等安全问题的申诉.由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农业,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六,因房地产。旅游,教育培训等问题的申诉。由住房与城乡建设。旅游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受理.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他问题的申诉。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受理、第四十四条。消费者的申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受案范围的、由申诉人自行选定的其中一个行政部门受理,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给予配合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对属于本部门受案范围的申诉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不得推诿 对不属于本部门受案范围的申诉 应移送有关主管部处理。或告知申诉人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拒不接受申诉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诉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五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 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并通知申诉人。对消费者的申诉.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权利义务明确、被申诉人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解处理,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争议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并于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 经上一级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六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调查处理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等工作的 检验.鉴定期间不计入处理时限,第四十六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处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时,对已经查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督促经营者赔偿消费者损失.第四十七条.消费者投诉 申诉。应当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其他有关证据,第四十八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请求赔偿的.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之日起二年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自愿承担责任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