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以下简称权益争议 的,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权益争议的.当时能解决的。应当即时解决。当时解决不了的,应当从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商品质量问题有争议的 由经营者或消费者送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提请鉴定者先行垫付,责任明确的、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第四十二条,对消费者的投诉、消费者协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调查,调解.被申诉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消费者协会应当告知消费者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提出申诉的.由以下有关行政部门受理,一,因产品质量,标准。计量问题的申诉、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二,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商品包装,装潢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三、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的申诉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四,因价格问题的申诉 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五,因食品,化妆品等安全问题的申诉、由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农业、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六 因房地产、旅游、教育培训等问题的申诉.由住房与城乡建设 旅游。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受理、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他问题的申诉。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受理。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的申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受案范围的,由申诉人自行选定的其中一个行政部门受理。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给予配合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对属于本部门受案范围的申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不得推诿 对不属于本部门受案范围的申诉.应移送有关主管部处理,或告知申诉人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拒不接受申诉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诉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五条。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人、对消费者的申诉,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权利义务明确.被申诉人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解处理 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争议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并于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六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调查处理中需要进行检验 鉴定等工作的、检验。鉴定期间不计入处理时限.第四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处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时,对已经查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督促经营者赔偿消费者损失,第四十七条,消费者投诉。申诉,应当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其他有关证据,第四十八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请求赔偿的、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之日起二年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经营者自愿承担责任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