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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以下简称权益争议 的,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权益争议的、当时能解决的。应当即时解决,当时解决不了的。应当从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商品质量问题有争议的。由经营者或消费者送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提请鉴定者先行垫付,责任明确的,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四十二条,对消费者的投诉。消费者协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调查 调解.被申诉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消费者协会应当告知消费者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提出申诉的.由以下有关行政部门受理、一 因产品质量,标准。计量问题的申诉.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二、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包装、装潢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三.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的申诉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四,因价格问题的申诉。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五.因食品.化妆品等安全问题的申诉。由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农业,食品药品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六 因房地产 旅游.教育培训等问题的申诉,由住房与城乡建设、旅游、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受理.因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他问题的申诉。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受理,第四十四条,消费者的申诉 内容涉及两个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受案范围的、由申诉人自行选定的其中一个行政部门受理 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给予配合的 相关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对属于本部门受案范围的申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受案范围的申诉,应移送有关主管部处理.或告知申诉人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拒不接受申诉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诉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五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人,对消费者的申诉,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权利义务明确 被申诉人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解处理.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争议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并于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六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调查处理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等工作的。检验,鉴定期间不计入处理时限.第四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处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时,对已经查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督促经营者赔偿消费者损失 第四十七条,消费者投诉,申诉、应当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其他有关证据、第四十八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请求赔偿的,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之日起二年内提出、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营者自愿承担责任的 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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