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以下简称权益争议,的.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权益争议的。当时能解决的。应当即时解决,当时解决不了的,应当从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商品质量问题有争议的.由经营者或消费者送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提请鉴定者先行垫付,责任明确的、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第四十二条、对消费者的投诉、消费者协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调查 调解。被申诉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消费者协会应当告知消费者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提出申诉的。由以下有关行政部门受理,一,因产品质量 标准 计量问题的申诉,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二,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包装,装潢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三、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四。因价格问题的申诉。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五.因食品、化妆品等安全问题的申诉.由卫生、质量技术监督 农业.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六 因房地产。旅游,教育培训等问题的申诉,由住房与城乡建设、旅游、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受理,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他问题的申诉、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受理,第四十四条、消费者的申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受案范围的。由申诉人自行选定的其中一个行政部门受理、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给予配合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对属于本部门受案范围的申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受案范围的申诉,应移送有关主管部处理,或告知申诉人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拒不接受申诉或者不予答复的 申诉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五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人,对消费者的申诉,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权利义务明确、被申诉人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解处理,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争议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并于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六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调查处理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等工作的、检验,鉴定期间不计入处理时限。第四十六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处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时、对已经查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督促经营者赔偿消费者损失,第四十七条、消费者投诉,申诉.应当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其他有关证据、第四十八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请求赔偿的,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之日起二年内提出、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营者自愿承担责任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