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以下简称权益争议,的。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权益争议的、当时能解决的。应当即时解决,当时解决不了的.应当从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商品质量问题有争议的 由经营者或消费者送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费用由提请鉴定者先行垫付,责任明确的,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第四十二条、对消费者的投诉。消费者协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调查,调解。被申诉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 消费者协会应当告知消费者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提出申诉的、由以下有关行政部门受理、一 因产品质量,标准。计量问题的申诉.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二。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包装.装潢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三 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四,因价格问题的申诉,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五,因食品。化妆品等安全问题的申诉,由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农业,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六.因房地产、旅游 教育培训等问题的申诉.由住房与城乡建设.旅游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受理 因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他问题的申诉,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受理。第四十四条,消费者的申诉 内容涉及两个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受案范围的,由申诉人自行选定的其中一个行政部门受理.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给予配合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对属于本部门受案范围的申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受案范围的申诉.应移送有关主管部处理。或告知申诉人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 拒不接受申诉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诉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五条,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人,对消费者的申诉.如果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权利义务明确 被申诉人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解处理,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争议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并于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六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调查处理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等工作的。检验 鉴定期间不计入处理时限,第四十六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处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时 对已经查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督促经营者赔偿消费者损失、第四十七条,消费者投诉,申诉 应当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其他有关证据 第四十八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请求赔偿的,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之日起二年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营者自愿承担责任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