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以下简称权益争议 的、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权益争议的。当时能解决的 应当即时解决。当时解决不了的,应当从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商品质量问题有争议的,由经营者或消费者送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提请鉴定者先行垫付。责任明确的 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四十二条。对消费者的投诉、消费者协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调查、调解。被申诉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消费者协会应当告知消费者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提出申诉的,由以下有关行政部门受理。一。因产品质量。标准.计量问题的申诉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二,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包装 装潢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三.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四、因价格问题的申诉.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五.因食品,化妆品等安全问题的申诉,由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农业。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六,因房地产、旅游。教育培训等问题的申诉,由住房与城乡建设,旅游。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受理,因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他问题的申诉.由法律 法规规定的部门受理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的申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受案范围的.由申诉人自行选定的其中一个行政部门受理,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给予配合的 相关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对属于本部门受案范围的申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受案范围的申诉。应移送有关主管部处理、或告知申诉人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拒不接受申诉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诉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五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并通知申诉人.对消费者的申诉、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权利义务明确.被申诉人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解处理,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争议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并于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行政部门批准 可以在六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调查处理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等工作的、检验 鉴定期间不计入处理时限 第四十六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处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时,对已经查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人身 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督促经营者赔偿消费者损失、第四十七条、消费者投诉。申诉。应当提供购货凭证 服务单据或者其他有关证据,第四十八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请求赔偿的,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之日起二年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营者自愿承担责任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