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家机关保护,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 开展执法检查等形式,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监督、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城市人口增长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的需求、将新增学校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加大投入,加强对公办学校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建设和改造,按照所在地政府负责,公办学校接纳为主的原则 保障适龄未成年人就学.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二,将未成年人的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 纳入本地区城乡规划,省辖市,县 市、应当至少建设一所综合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新建或者扩建城镇、居民小区,应当将适合未成年人的文化体育设施纳入建设规划,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寄宿制学校 为寄宿学校的留守未成年学生提供学习。生活资助、四,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场所和儿童福利机构。加强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落未成年人的救助和对孤儿、弃婴的收留抚养 教育管理。五.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或者提供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和设施 依法设立未成年人福利机构和保护基金、六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志愿服务、教育帮扶等活动,为留守未成年人提供权益保护、心理咨询 生活资助、亲情沟通等服务.营造关心,关爱留守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环境.第三十四条。省,省辖市.县.市 区 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协调和推动本地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相关制度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二,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督促.检查、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和下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定未成年人保护的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转交 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四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收到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进行初步审查后.转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第三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统筹城乡教育协调发展、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制度,综合考核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学质量,第三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障留守未成年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保证其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在中小学校校园或者其周边设立警务室或者治安岗亭,帮助和支持中小学校建立安全监控报警系统 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组织.并配备相应专业安全保卫人员和必要的防护装备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校园周边交通秩序管理,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应当加强对校园周边交通秩序的维护。并在交通拥堵路段安排专人负责疏导交通,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第三十九条、公安,工商。文化,工信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音像制品.图书。报刊,影视节目,电子出版物.互联网的监管,实行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社会监督员制度,提高网络从业人员素质.第四十条.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食品,药品 玩具.用具等的安全监督检查,在重大传染性疾病发生时采取优先接种疫苗等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方法讯问。审查和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可以聘请具备相关资格的社会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和帮助,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工作人员.应当保护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管理,教育工作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第四十四条,在未成年人解除羁押,刑满释放后.实行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档案封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