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二十五条。鼓励创作,出版,发行、制作.传播适合未成年人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信息、动漫和其他文化产品。严禁制作和传播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诱发违法犯罪的文化产品.第二十六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以及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 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科技馆,文化馆等科普基地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标准,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设立安全防护设施.第二十七条 为未成年学生提供餐饮,临时休息服务的午托场所应当依法经营,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 卫生标准,教育,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管.第二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和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并采取出示身份证件等措施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校园周边二百米之内不得开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电子游戏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中小学校门口五十米之内不得摆设流动摊点,城镇中小学校门口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监管,乡村中小学校门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第三十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指导未成年人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社会实践等活动 协助和参与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以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未成年人的矫治活动,第三十一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反映未成年人的合理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开展各种有益活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