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遵循教育规律和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课时.作业量和作息时间的规定,不得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保证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配备安保人员、加强校园保卫,校内巡逻和安全检查,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夜间值班或者巡逻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置视频监控和报警系统、学校。幼儿园 托儿所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 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责令未成年学生停课 转学 退学或者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充分听取未成年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见,未成年学生受到处分后已改正的,不列入品行记载.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学生正确使用互联网 增强未成年学生的网络甄别力和自制能力.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健康有益的上网服务 第十七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及时了解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状况.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学校应当配备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员、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及时向有心理健康问题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反映情况,并提供指导意见、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可以聘请政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备相关资格的人员担任法制辅导员.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第十九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制定应对各种灾害 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 应当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及时救护 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抢险、救灾等应急救援 第二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人,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人,不得嘲讽.辱骂。恐吓,贬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歧视未成年人、不得随意中断未成年人上课,对未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歧视、侮辱、打骂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预防暴力现象的发生.第二十一条,农村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父母进城务工的留守未成年学生档案。对留守未成年学生的基本情况,监护人情况、父母外出务工去向及联系方式等登记造册,全面掌握留守未成年学生的情况、加强与其父母和委托监护人的沟通。指定专人负责对留守未成年学生学习 生活、心理上的指导 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管理工作,学校应当加强对寄宿留守未成年学生的管理.保障寄宿安全、为寄宿未成年学生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沟通提供电话等便利条件,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单亲家庭的未成年学生。未成年学生中的孤儿,残疾者。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帮助其克服学习,生活中的困难。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长会和家访制度,教师应当与家长保持联系,反映和了解学生的情况.并协助家长进行家庭教育。学生家长应支持,配合学校和教师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其复学、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