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掌握家庭教育和监护方法 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学习和医疗条件,二。向未成年人传授家庭生活、社会生活的知识和技能.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家务劳动,社会实践活动、三,对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进行青春期教育.四,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五,保证未成年人的休息 娱乐,体育活动时间.六、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七、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乞讨等行为,预防其违法犯罪,八。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以未成年人为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 保护未成年人、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二。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三、溺婴及其他残害婴儿行为,四、歧视女性未成年人、五。歧视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六 允许。迫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 辍学,七,强迫未成年人卖艺、乞讨,八。非法侵占,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十,教唆、诱骗、胁迫,纵容 放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十一,强迫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务工,十二。其他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的行为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电子游戏等。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防止婴幼儿接触电器 燃气等危险设备和物品。指导未成年人根据其年龄阶段和认知能力 正确使用电器 燃气等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设备、物品.对未成年人户外活动给予安全指导。不得将未满七周岁的未成年人长时间单独留置家中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公民应当注意未成年人的乘车安全、不得将未成年人单独留在机动车内 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机动车副驾驶位置乘坐。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 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告知未成年人居住地的村 居、民委员会和就读学校 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和受委托监护人保持经常联系.关心未成年子女生活 学习和身心健康情况,受委托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并将未成年人的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和就读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