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变更信息化发展规划、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 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未经初审、审批开工建设的。三 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建设的,四、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五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信息化计算机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第三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处理。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