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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定期发布信息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确定信息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引导和促进产业整合,支持信息产业基地建设,促进区域信息产业集群发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信息产业发展的投入.培育和发展信息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促进信息技术成果转化。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技术产品生产 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落实信息产业政策和措施,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通信 广播电视,应用软件.系统集成和网络服务等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拓宽服务领域,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信息技术创新 鼓励和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企业。院校.科研机构联合研究,开发,推广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推进创新成果的产业化 第二十五条、设计。制造电子信息产品。应当采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材料、技术.工艺,严格控制.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元素.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从事信息技术产品制造 软件开发以及信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投资融资、土地使用、人才培养等方面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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