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访活动和本省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网络或者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 表达意愿,提出建议或者投诉、控告。检举。并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理。谁主管,谁负责.三.依法。及时 就地处理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四.涉法涉诉事项与非涉法涉诉事项相互分离 第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体制、依法做好信访工作。建立.完善信访工作领导机制,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民群众建议征集制度。拓宽征集渠道.广泛汇集民智、为国家机关科学决策提供有益参考。信访人提出的建议 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 应当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