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访活动和本省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网络或者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表达意愿.提出建议或者投诉。控告。检举.并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分类处理.谁主管、谁负责,三,依法,及时,就地处理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四.涉法涉诉事项与非涉法涉诉事项相互分离.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 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体制 依法做好信访工作。建立 完善信访工作领导机制,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民群众建议征集制度、拓宽征集渠道。广泛汇集民智。为国家机关科学决策提供有益参考。信访人提出的建议 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 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