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访活动和本省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 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网络或者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表达意愿、提出建议或者投诉。控告,检举,并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理、谁主管,谁负责、三.依法、及时,就地处理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四。涉法涉诉事项与非涉法涉诉事项相互分离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体制、依法做好信访工作、建立 完善信访工作领导机制,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民群众建议征集制度。拓宽征集渠道,广泛汇集民智,为国家机关科学决策提供有益参考,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 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