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访活动和本省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网络或者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 表达意愿,提出建议或者投诉、控告 检举。并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理 谁主管、谁负责,三,依法,及时。就地处理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四.涉法涉诉事项与非涉法涉诉事项相互分离,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体制、依法做好信访工作,建立、完善信访工作领导机制 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民群众建议征集制度,拓宽征集渠道。广泛汇集民智、为国家机关科学决策提供有益参考,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 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