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访活动和本省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网络或者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表达意愿 提出建议或者投诉,控告,检举,并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公开。公平 公正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理 谁主管,谁负责 三、依法 及时.就地处理与疏导 教育相结合 四、涉法涉诉事项与非涉法涉诉事项相互分离.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 从源头上预防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 各负其责 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体制,依法做好信访工作,建立。完善信访工作领导机制。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民群众建议征集制度 拓宽征集渠道。广泛汇集民智。为国家机关科学决策提供有益参考。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