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访活动和本省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网络或者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表达意愿,提出建议或者投诉,控告,检举。并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 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开。公平 公正。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理、谁主管.谁负责。三 依法 及时,就地处理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四,涉法涉诉事项与非涉法涉诉事项相互分离、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 统筹兼顾,标本兼治 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体制.依法做好信访工作,建立,完善信访工作领导机制,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民群众建议征集制度。拓宽征集渠道,广泛汇集民智、为国家机关科学决策提供有益参考.信访人提出的建议 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