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访活动和本省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网络或者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表达意愿,提出建议或者投诉,控告 检举,并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理。谁主管,谁负责.三,依法,及时,就地处理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四、涉法涉诉事项与非涉法涉诉事项相互分离。第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体制,依法做好信访工作 建立、完善信访工作领导机制、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民群众建议征集制度、拓宽征集渠道,广泛汇集民智。为国家机关科学决策提供有益参考、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