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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第六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第六十四条.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进行建设.自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标准。向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并处以土地复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第六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超过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非法挪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化整为零 谎报地类等手段弄虚作假报批土地,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发放土地证书,对收取的有关土地费用违法使用或者使用不当,不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对依法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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