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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 第四十四条。土地登记中依法需要向社会公告的、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 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5日、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告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施行。1996年3月21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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