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 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登记,应当遵守本办法 林地,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分别依照森林,草原.渔业和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土地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进行土地登记、当事人应当依法向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登记造册 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六条,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 是指被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第七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登记辖区内统一的土地登记簿.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土地权利的设立 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应当登记的 自记载于土地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土地登记簿应当加盖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或者土地登记专用章、并永久保存,第八条.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等土地登记资料应当按规定填写。并如实记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土地登记资料.土地权利证书 第九条、本省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 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